《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打通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修法背景
最新数据表明,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 9191.4万名,党的基层组织468.1万个。中国共产党从成立时仅有 50多名党员、处在秘密状态的党,发展成为拥有 46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90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说明中国共产党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障每一个普通党员的基本权利是我党历经磨难而巍然屹立的重要原因之一。党章规定了党员享有的 8个方面的权利,为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根本遵循。1995年党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并于 2004年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作了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2004年《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要求,亟须修订完善。
首先,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和党中央对党员权利保障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围绕更好保障党员权利,提出许多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为加强新时代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各级党组织在党员权利保障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所以,很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系统总结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提炼转化为党内法规,进一步促进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其次,修订《条例》是解决党员权利保障工作面临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广大党员特别是年轻党员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行使权利、维护权益更加主动自觉,但需要积极引导、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党员权利内涵不断丰富,行使渠道、载体、保障措施尚未及时跟上。修订《条例》可以通过明确和细化党员权利内容,充实和完善保障措施,重申和严明纪律规矩,积极回应党员关切,进一步提高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2020年 11月 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条例》,中共中央于2020年 12月 25日发布实施。
主要内容解读
修订后的《条例》共 5章,52条。在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继承和坚持2004年《条例》仍然适用的规定基础上,以完善为着力点,对党员权利具体有哪些、怎样行使权利、如何保障党员权利行使作了规定。
1.明确党员享有 13项权利
党章原则规定了党员享有 8个方面的权利,新修订《条例》在第二章中对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作出具体规定,用 13个条文将党章规定的 8个方面的党员权利进一步明确细化,即 :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同时,修订后的《条例》还对权利表述方式作了创新,具体到每项权利都采用“权利名称+权利内容”的方式进行表述,既直观反映权利的实质,又准确表达权利的内容。新修订《条例》划出权利行使的边界,要求党员行使权利应当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等。
2.坚持义务与权利相统一的“组合拳”
在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上,明确提出义务在先,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与权利、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是党的建设重要理论创新。新修订《条例》将“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作为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强调义务在先,要求广大党员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一方面,新修订《条例》立足党员权利保障专门法规的定位,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明确党员享有广泛而充分的权利,并切实完善保障措施。有关 13项权利的条文每一条都首先强调党员“有权”行使的权利内容 ;20项保障措施每一项都围绕如何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进行具体设计。另一方面,在明确权利、保障权利的同时,强调正确行使权利的相关要求,指出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
3.20项措施保障党员权利行使
“保障”是新修订《条例》的重要内容。没有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就难以保证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新修订《条例》一是新增了一系列保障措施。新修订《条例》遵循“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的原则,系统规定了实行党务公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等 20项保障措施,努力实现党员权利保障与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有机融合,构建系统全面的保障措施体系。二是充分运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果,实现党员各项权利与保障措施之间的整体对应、有效贯通,提高保障措施的针对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比如,新修订《条例》规定的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听取党员意见建议,对应保障党员建议和倡议权、监督权、提出不同意见权等多项权利;对党员监督权等保障,涉及支持党员提出意见建议、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等多项措施。三是注意把握与其他法规制度的有机衔接。新修订《条例》立足于党员权利保障基础性法规的定位,设计好制度接口,对其他法规制度已有专门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同时,坚持系统观念,与党章、准则、其他条例以及相关具体法规制度的规定衔接贯通起来,形成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合力。
4.增强全党共抓党员权利保障的合力
保障党员权利,谁来负责 ?如何负责 ?新修订《条例》明确规定:第一,党委 (党组 )是关键,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第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置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进行检查和处理。第三,党的工作机关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第四,党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打通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最后一公里”。第五,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营造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抓好工作落实。
5.强化对侵犯、漠视党员权利行为的责任追究
在实践中,当前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还存在保障职责落实打折扣、保障措施执行不到位、有的领导干部侵犯和漠视党员权利的问题。同时,有的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滥用权利,甚至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针对上述问题,新修订《条例》详细列明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具体情形,并明确了对侵犯党员权利和在保障党员权利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党员的追责问责方式,以及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等与其他责任相衔接的内容。
主要条文链接
第六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享有同正式党员一样的权利。
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保障党员及时了解党内事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四十六条 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一)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二)不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理、处分、罢免、撤换要求,或者随意扩散、传播;(三)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信息或者其他信息;(四)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诬告陷害;(五)其他不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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