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城创建区开展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秩序整治的通知

2017-07-17 14:10:06      点击:
城区各临街单位、门店业主: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县委县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的整体部署和安排,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决定从7月20日起开展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秩序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越门、占道经营、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和店外进行各类加工、制作。

二、对影响市容的破损遮雨蓬、太阳伞、门店可移动招牌、横幅、条幅及临街乱搭乱建等依法进行拆除。

三、对夜市摊点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整治,规范经营地点,做到卫生,无油烟,所有夜市摊点出摊时间控制在18:00以后。

四、对各社区的垦地种菜及养殖家禽家畜等逐步清退。

五、严禁乱贴乱画。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不得向行人散发广告传单。

六、严禁噪声扰民。各商业经营、夜宵摊点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产生噪声污染。

七、城区各临街单位、经营户(住户)应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做到卫生整洁、秩序井然、设施完好。

八、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阻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鼓励广大市民举报各类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规行为。举报电话:城监大队(0737-2659110)。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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