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4 15:10:00 点击: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
(一)建筑面积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配置,最少不低于50平方米;
(二)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管理用房,其所在楼层不得高于4层、低于1层。
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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