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3 16:59:19 点击:
近期,行业通报有个别业主故意毁损电梯、门禁、道闸等物品,在此提醒业主们理性维权,克制自己的行为。
《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物权法》第56条:
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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